2 专项审查工作程序
2.0.1 在超高层建筑( 150~250m )的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区、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建设单位应当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 系统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区、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提请设计专项审查(含消防安全性专 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流程图见附件 2) 。
2.0.2 申请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时所需提交的技术资料要求如下, 由 建设单位负责在系统上传 (流程图见附件 3 ) :
1 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审查申请表(系统平台上填写);
2 设计说明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说 明和消防设计说明、各专业计算书;
3 设计图纸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图 纸和消防设计图纸(应包括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各专业主要平面图 等,每个专业为 1 个文件) ;
4 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 (或审查意见) PDF 扫描件。
2.0.3 除已在系统提交的第 2.0.2 条 2、3、4 项外,申请结构安全性专 项审查时尚需补充提交的技术资料要求如下 (流程图见附件 3 ) :
1 超高层建筑结构安全专项审查申请表(系统平台上填写);
2 超高层建筑结构安全专项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PDF 文件;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PDF 文件;
4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PDF 文件。
2.0.4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 上报省建设厅前,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的, 予以上报;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超高层建筑设计专项审查申请表内容齐全、完整;
2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含与本指南第三章主要技术要点对
照表)、图纸、相关结构专业专项报告等,相关内容应齐全、完整, 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要求;
3 已经取得建筑工程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
2.0.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超高层建筑设计专项审查会(分 为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分别召开 审查会)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单位参加会议, 根 据审查的具体内容邀请省、市、区(县) 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专业 专家参加会议。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 人数不得少于 5 人 (其中消防专项审查不少于 7 人) ,从专家库随机 抽取, 与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专项审查 会。
2.0.6 专项审查会由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 持专项审查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 建筑、交通、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 或结构设计的情况;
2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消防设计、结构设计 的初审情况;
3 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区域消防救援能力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消 防安全性专项审查);
4 专家针对项目的情况、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 按照本《专 项审查指南》第 3 、4 章要求的消防设计、结构安全性设计的相关要 求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 根据专家和参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专项审查意见结论,经四 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即为专项审查通过, 专家签署确认; 未经四分之 三以上专家同意的为专项审查不通过,应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法规、技 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6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项审查意见结论。
【说明】 应急消函〔2022〕7 号(2022 年 1 月 27 日)《消防救援局关于明确与 超高层建筑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 当中, 要求各地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 其 中消防救援能力包括: (一) 负责为超高层建筑提供消防安全保护的消防救援站 应当具备的应对处置超高层建筑火灾和其他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具体体现为消 防救援站的规模、执勤战斗人员和装备配备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力指标; (二) 与超高层建筑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水平, 具体体现为市政道路、消防 供水、消防通信等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三) 超高层建筑自身为防 范火灾发生、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作业需求、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而具备的消防 安全条件, 具体体现为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 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的设置指标等。 ”
2.0.7 专项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概况,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组织机构, 专家组的成员构 成,参加会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咨询等单位;
2 项目建设规模与设计概况;
3 专项设计审查的内容;
4 审查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
5 专项审查意见专家签名表 ( 附件 4) 及会议签到表。
专项审查意见应有专家签字, 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 不同意的应 当说明理由,同意的也可注明局部的不同意见。
2.0.8 专项审查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项审查意见、专家签名表 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设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项审查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区、 县(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 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专家审查意见装订成册, 定期按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涉及需要修改 相关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
2.0.9 经专项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和专项审查意见, 应作为项目后续
消防设计、结构设计及设计审查的依据, 各区、县(市) 审批时要严 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执行。
2.0.10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进行项目施工图审查时, 应复核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专项审查意见。
2.0.11 已经通过专项审查的项目,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在审查 后不超过 3 年或超过 3 年但规范标准的要求未有较大改变时,可按专 项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 极采用新版规范标准 (如有) ;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超过 3 年 且规范、标准要求有较大改变的, 应组织专家对原专项审查意见是否
继续适用进行论证。
【说明】 已经通过专项审查的项目, 如因各种原因, 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时间晚 于审查时间 3 年以上且规范标准改版、局部修订且相关技术要求有较大改变的, 是否可按照专项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需经过专家论证,通常应该执行新 版规范、标准;单个或多个专业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有较大改变且不涉及其他专 业时, 有较大改变的专业执行新版规范标准。
2.0.12 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专项审查同意的超高层建筑设 计方案。确需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专项审查指南》的规定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专项审
查。
【说明】 确需对专项审查同意的超高层建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建筑功能布局、消防系统、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进行较大修改的,需重新申请审 查(局部的平面布局、房间划分调整除外)。
- 上一节:1 总则
- 下一节:3 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